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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9-11-05作者:来源:点击:
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沧州市财政局
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
沧州市财政局
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住建局(房管局)、财政局:
根据建设部、财政部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165号令2007年12月4日)、《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冀建法[2011]788号)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从2013年9月15日起,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.5%交存,具体标准为:高层住宅(含小高层、设置电梯的多层、非住宅)110元/㎡,多层住宅80元/㎡,别墅87元/㎡。
各县(市、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按照业主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佳宅专项维修资金,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,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%至6%。10月底前,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,当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。县(市、区)具体交存标准调整确定后,报市住建局物业科备案。
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财政局
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
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